台南市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101.01.19修定
一、目的:為使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當安置場所,提供適當環境,提高學生學習成效。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高雄師範大學、台南大學
(二) 主辦單位:台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三) 協辦單位:各分區安置學校
三、申請對象資格:本市學前暨國民中小學階段3-15歲身心障礙學生(含發展遲緩、學習障礙)
四、安置類別:入幼兒園、學前升小一、小六升國一、轉學、入特殊教育班、在家教育、暫緩入學、延長修業年限者。
五、安置申請:
(一)集體申請報名:學前入班安置及學前大班升國小1年級、國小6年級升國中1年級之身障學生,由目前原安置學校依特教法第17條集體提報申請辦理。(安置特殊班及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皆需提出申請)
(二)個別申請報名:尚未入幼兒園之學前身障幼兒,家長可直接至與本市永華特教中心台南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86號電話06-2412734(負責東、中西、北、南、安平、安南區)、民治特教中心台南市新營區公誠街5-1號電話06-6337740(負責新營、曾文、北門、新化、新豐區)電話聯繫,個別辦理申請安置;或就近由欲入之幼兒園透過集體申請辦理。(公立、市立幼兒園之入班,需由台南市鑑輔會統一安置辦理)
六、安置收件時間地點:另行訂定。
七、安置評估時間:於安置會議前七日,以書面(電話)、公告知會學生、家長及相關新、舊安置學校個案特教教師、一般教師、特推會相關人員出席。
八、安置審查方式:採檔案審查(即書面審查)及評估諮詢審查(即現場評估)兩種方式並依本市「特殊教育學生安置實施參考方式及原則」處理。
(一)檔案審查:
1、對象:小2至國2舊生(指鑑輔會曾安置之個案)之轉安置個案
2、審查資料:當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審查表之相關文件(表格及說明另行公告於市教育網)、該生IEP之現況各項能力現況分析或輔導資料(若無此資料需至現場進行評估諮詢審查)。
(二)評估諮詢審查:
1、對象: 特殊幼兒入園所、幼大升小一新生、暫緩入學、延長修業、在家教育(舊案可採檔案審查)、身障生之家長特殊需求之個案
2、審查資料: 當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審查表之相關文件
(表格及說明另行公告於市教育網)、安置時間意願調查 表,先書面審查後,再通知現場評估。
八、安置內容:
(一)國中3年級申請升學,除參加基本學力測驗入學方式外,另依「台灣省暨金馬地區身心障礙學生12年就學安置」及免試入學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下列原則分發安置學生:就近就學、家長意願、個案障礙程度、其他特
殊原因;學前未經安置者給予輔導建議。
(三)辦理暫緩入學、在家教育、及安置各類班別(分散式、集中式、巡迴輔導班)特教班者由本計畫提出申請。
(四)東、中西、北、南、安平、安南區之家長接獲安置安置通知書與報到單、同意書後,將安置同意書繳回,持「安置通知書與報到單」於新生報到之日期,至新安置學校(園所)辦理新生報到,始為完成安置程序;新營、曾文、北門、新化、新豐區之家長以鑑輔會安置公文為依據,由安置學校聯絡家長報到,始為完成安置程序。
(五)對於安置結果如有疑慮,請於7日內逕向本市特教中心查詢:東、中西、北、
南、安平、安南區,請電永華特教中心2284785、2412734 ; 新營、曾文、北門、新化、新豐區請電民治特教中心06-6337740 ,專業人員將為您服務。
(六)現場評估流程如附件1:評估確實時間將由特教中心人員、承辦學校人員另行電知確認。
(七) 欲就讀國立特殊學校(國立學校)之身障學生,請透過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國立學校)當學年度國民教育暨學前教育階段新生分發安置簡章辦理(已公告於教網 www.tn.edu.tw 第15420號公告,本局101.01.11南市教特字第1010056725號函辦理)。
九、安置轉銜:請依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入學(班)安置學校注意事項」辦理轉銜會議、入班活動依規定辦理,並於活動結束14天內彙整成果報告留特推會備查。
十、其他:
(一)「臺南市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第3條第1項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幼兒(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發展遲緩證明或鑑輔會證明未免4足歲已滿3足歲之幼兒);第一優先入班。安置時以先行安置於設有啟智班國小之公立幼兒園,並以滿5歲之身障幼童為優先,次者為一般公立幼兒園、私立幼兒園(各幼稚園、托兒所名稱更換時程以公文發布日為準)。
(二)分區評估諮詢審查安置時,請該區所屬學校務必派員參加該安置會議,參加人員、鑑定安置工作人員,請原服務學校、單位,給予公(差)假。
(三)本計劃及相關資料表格可至市教育網公告(http://www.tn.edu.tw/)或台南市教育局首頁【http://boe.tn.edu.tw/】--特殊教育科--文件下載區處,下載填寫 。
(四)疑似身心障學生,跨階段身分自動消滅,惟原安置學校將書面資料轉銜至新安
置學校,作為下階段安置之背景資料。
十、經費來源:由教育部補助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經費支應。
十一、獎勵:依據「台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