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依仁國小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1.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訂定之。

2.依據教育部100年2月8日壹參字第1000010689F號函公告

第二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及推動年度校內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調整與適應教育環境。

三、配合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安置及轉介相關工作。

四、審議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

調整及升學、就學輔導、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等

相關事項。

五、審查就讀普通班身障生之級任教師並以適性原則妥適安排班級以保障身障生學習輔導權益。

六、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輔具、專業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七、審查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評量(含編班排課、考試服務)之調整並協調校內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持。

八、審議特教班級數、學生數、師資、教師課表、教師授課節數與學生上課節數,若有增減特教班之情狀,需專案報府研議。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規劃。

十一、整合學校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十二、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危機事故及問題行為。

十三、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教工作及行政E化推動之成效。

十四、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三條  本會為任務編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所屬學校校長兼任,執行秘書

         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其餘委員三至十一人,由

         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

         家長代表等共同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

         席。本會委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且皆為無給職。

         本會成員中,應至少具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及特殊教育專長人

         員各一名,且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市

         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應親

          自主持,如果因特殊原因無法主持,應指定主任層級以上人員代

          為主持。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後留存備查。議案若需表決,需有

          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同票時由會議主

          席逕行裁決。

第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教導主任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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